2025年4月7日,江苏省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北处及西北处使用油性油漆的两个喷漆车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苏省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并可能会伴有可燃气体逸散。因此,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在事故预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从而埋下安全隐患。例如,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等场所,往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瑶安可燃气体检测仪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该检测仪能够实时监测可燃气体浓度,一旦检测到气体浓度超标,会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现场人员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从而有效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该检测仪具有高灵敏度、高可靠性、响应速度快等特点,适用于化工、石油、冶金、液化气站、喷漆作业、燃气输配等多种工业环境,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可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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